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柯介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介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米羅生活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0,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