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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介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米羅生活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0,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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