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5號 原 告 富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洋 被 告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而綜觀原 告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物,亦未見本院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依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