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號
- 反訴原告
- 姚世偉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安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安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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