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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林晏如

  • 當事人
    姚世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號反訴 原告 姚世偉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安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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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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