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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號

反訴原告
姚世偉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安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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