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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665 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2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1,700 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44萬5,365 元(計算式:

13萬3,665 元+31萬1,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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