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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王燕珠
原告
周家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被告
詹錦華
被告
林宜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鸚
被告
即物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峰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即物設計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22日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辯論,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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