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人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岩 田地崎建設株式會社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4,7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