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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杜慧玲

  • 當事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岩 田地崎建設株式會社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4,7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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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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