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9號
- 原告
- 東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創南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萬9,744元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後已於民國108年5月18日具狀追加請求預留孔與現場不符洗孔工程款新台幣36萬6,736元、A 棟飯店BOX 打鑿修改工程款新台幣81萬9,982元、B 棟飯店BOX 打鑿修改工程款新台幣23萬4,119 元等款項,並於108年6月14日將其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9萬4,070元,暨其中2,587萬3,23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42萬0,837元自108年5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㈤第3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追加後為2,729萬4,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2,240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23萬9,744元,應再補繳1萬2,496元【計算式:25萬2,240元-23萬9,744元=1萬2,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