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統包家彼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張淵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包家彼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田佳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9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30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 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