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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上訴人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磊
被上訴人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9,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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