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磊
- 被上訴人
-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吉松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賴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裁定(見本院卷二第525頁),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27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535頁),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