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9號原 告 星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訴訟代理人 葉俊廷 莊美秀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