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9號
- 原告
- 星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
- 訴訟代理人
- 葉俊廷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秀
- 被告
-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