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372號原 告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絮琳律師 被 告 電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3份工程合約書第24條( 見本院卷第18、24、66頁,下合稱系爭契約)約定,因系爭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對被告為一造 辯論判決。 三、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3,804元,及及其中286,000元,自民國107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417,804元,自107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嗣具狀變 更前開聲明之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有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附卷可參(見本院第125頁),核 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3月15日簽訂電動汽車充電站之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位於高雄市巨蛋北站、高鐵南站、漢神百貨站之電動汽車充電站(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契約之施工進度及被告應付款項如附表所示共計703,804元,詎被告遲 未支付,原告於107年6月15日以文化郵局000246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被告仍未依約給付,原告遂於107年9月27日發函予被告告知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2項第5款約定終止系爭契約。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所示之金額共計703, 804元。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703,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訂有系爭契約,原告已依約完成如附表所示之施工進度,被告積欠工程款703,804元,迄今仍未給 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原告公司函、文化郵局000000號存證信函、回執、工程估驗計價請款單、統一發票影本、巨蛋北站充電樁工程照片、漢神百貨站及高鐵南站之電箱照片及台電繳費收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90頁、第129至171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供本院參酌,經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3,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見本院卷第 115頁)即10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准許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 │ │ 施工進度 │應付款項明細 │ 金額(新臺幣) │ ├─────┼──────────┼───────────┼──────────┤ │巨蛋北站 │充電樁均已安裝完畢,│第一期:簽約金 │96,000元 │ │ │僅餘通知台電辦理送電├───────────┼──────────┤ │ │及設備測試 │第二期:進度70% │144,000元 │ │ │ ├───────────┼──────────┤ │ │ │充電樁安裝完畢 │192,000元 │ ├─────┼──────────┼───────────┼──────────┤ │漢神百貨站│實際作業項目及金額如│第一期:簽約金 │100,000元 │ │ │右所示 ├───────────┼──────────┤ │ │ │台電送審電箱訂製 │35,902元 │ ├─────┼──────────┼───────────┼──────────┤ │ │實際作業項目及金額如│第一期:簽約金 │90,000元 │ │高鐵南站 │右所示 ├───────────┼──────────┤ │ │ │台電送審電箱訂製 │45,90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