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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8號

原告
邱淑芬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告
宇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吉
被告
台北寧境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耀文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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