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8號
- 原告
- 邱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劉智園律師
- 被告
- 宇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勇吉
- 被告
- 台北寧境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耀文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玲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