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孫榮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9號 原 告 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國父紀念館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0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