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左豈丞(原名:左孝虎)、薛春蘭即品屋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8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左豈丞(原名:左孝虎)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雅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依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薛春蘭即品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洋凡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胥字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