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81號上 訴 人 弘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雲 被 上訴人 林強即晉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