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弘鼎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雲
- 被上訴人
- 林強即晉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