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2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
- 即反訴原告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輝豹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皇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呈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萬1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