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4號
- 原告
- 竝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錤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 被告
- 全功土壤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8 年7 月15日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如有相關證據應一併提出,並將書狀繕本及所附文件影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