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7號上 訴 人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776萬1043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萬6884元,惟其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