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國防部、邱國正、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宮子強、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蕙琪、銘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被 告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參 加 人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受告知人 銘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獲 訴訟代理人 蔡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