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1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正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芷芸律師
- 被告
-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子強
- 參加人
-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蕙琪
- 訴訟代理人
- 侯志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銘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獲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