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9號
- 原告
- 巨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谷峰
- 被告
-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機械設備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新台幣185萬1556元,依系爭合約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就本合約之爭議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卷第14頁),爰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