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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劉宇霖

上訴人
即原告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2,870萬4,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萬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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