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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6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曙蔚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31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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