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6號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曙蔚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318,2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3,4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