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曙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510元 (即本訴部分684,260元+反訴部分31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