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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曙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510元(即本訴部分684,260元+反訴部分31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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