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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敦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東炎
上訴人
即原告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同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15,130 元,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對全部敗訴範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亦為1,115,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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