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敦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來東炎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同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15,130 元,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對全部敗訴範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亦為1,115,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