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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5號

上訴人
敦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東炎
上訴人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同和
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被上訴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敦煒工程有限公司、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璟達工程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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