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5號
- 上訴人
- 中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昌倫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命其給付被上訴人偉清鋁業有限公司
新臺幣(下同)936萬2,58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
與聲請均駁回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0,644元,惟上訴人
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