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士民、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世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87號抗 告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相 對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979號裁定提起抗 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抗告人應陳報係對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107年5月30日裁定或107年6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 三、抗告人未於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且未表明抗告理由,應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