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邱蓮華林柔孜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陳達民、王應傑

  • 原告
    三好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8號抗 告 人 三好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原名全球幸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民 相 對 人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600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予抗告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相對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暨聲請程序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及陳瀚茂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共同簽發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5萬元,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到期日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106 年7 月25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20萬0,630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係於伊更名及變更負責人之前即全球幸福不動產有限公司時期,由當時之負責人陳瀚茂所簽發,然因陳瀚茂於其後無意再從事房地產業務,前於106 年4 月10日與現任法定代理人陳達民協議將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達民,由陳達民負責變更公司名稱、營業地址及營業項目,進而轉型經營食品百貨批發業。於協議當時,陳瀚茂均未告知伊現任負責人陳達民有關其與相對人間簽發系爭本票之糾紛,相對人亦從未向抗告人為請求,直至接獲原裁定後始知有該等情事,是抗告人就系爭本票乙事既不知情,自不應由抗告人負概括承受之清償責任,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 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又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四、經查,抗告人原名全球幸福不動產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地址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瀚茂;嗣於106 年5 月16日更名為三好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並遷移地址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之3 ,法定代理人則變更為陳達民,有抗告人變更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至18頁)。而參諸相對人於106 年7 月25日提示系爭本票時,抗告人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均已變更,惟相對人於同年10月17日提起本件聲請時,仍列抗告人之原名全球幸福不動產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並記載其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及以陳瀚茂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有本件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 頁),可知相對人迄至於原審提起本件聲請時,仍不知抗告人之公司名稱、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已為變更,要無可能於106 年7 月25日或為本件聲請前向更名後之抗告人及其106 年7 月25日當時法定代理人陳達民為付款之提示,是抗告人辯稱相對人未向抗告人為請求,其就系爭本票乙事並不知情等語,堪可採信。從而,相對人就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前,既未向抗告人為付款提示,顯欠缺行使追索權所必須具備之付款提示要件,應認相對人對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原裁定未予查明,逕准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於20萬0,630 元及自106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並宣告聲請程序費用抗告人亦應連帶負擔,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此部分之聲請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嘉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