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硯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菁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炳盛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廖國硯於108 年3 月12日聲明承受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