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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1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硯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盛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廖國硯於108 年3 月12日聲明承受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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