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1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8,70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00,000 元+反訴部分1,578,700 元=3,078,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