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8,70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00,000 元+反訴部分1,578,700 元=3,078,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