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石通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杞錦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55,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