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石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杞錦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55,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