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 原告
-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被告
-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臺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