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臺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