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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國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清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511,096 元,及其中398,39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人民幣127,000元自109年7月1日,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100 萬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18,647元【(人民幣398,396元×起訴時即107年1月5日之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616)+(人民幣112,700元×擴張時即109年6月30日之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256)+100萬元=3,318,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216元外,尚應補繳14,6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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