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3號
- 原告
- 國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清
- 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511,096 元,及其中398,39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人民幣127,000元自109年7月1日,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100 萬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18,647元【(人民幣398,396元×起訴時即107年1月5日之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616)+(人民幣112,700元×擴張時即109年6月30日之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256)+100萬元=3,318,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216元外,尚應補繳14,6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