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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凱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臣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4,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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