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凱貿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順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臣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4,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臣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4,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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