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9號
- 原告
- 豪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晨華
- 訴訟代理人
- 陸歷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勇全律師
- 被告
-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俊
- 被告
- 張家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憲杰律師
倪子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被告則應於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原告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並以繕本逕送原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原證3 之貨物名稱所示,原告所進口之貨物似有椰子水檸
檬風味及椰子水(造型瓶)2種,惟依原證6之記載,該2 種
椰子水無論是售價單價、進價單價均不相同,則原告本件逕
依每瓶售價單價新臺幣115元請求之原因為何?又原證6所謂
售價單價、進價單價各所指為何?亦請惠予說明。
二、原告因被告扣留本件原告所進口之貨物而產生商譽損害之證
明(如原告前所陳已將貨物印發在知名銷路之DM上,卻因遭
被告扣留貨物而致消費者無法依照銷售DM購買或其他情事之
證明)?
三、原告是否已收受被證3 之請款單?如有,是否已經給付?如
尚未給付,其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