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9號原 告 豪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律師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被 告 張家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倪子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被告則應於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原告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並以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詹玗璇 附件 一、依原證3 之貨物名稱所示,原告所進口之貨物似有椰子水檸檬風味及椰子水(造型瓶)2種,惟依原證6之記載,該2 種椰子水無論是售價單價、進價單價均不相同,則原告本件逕依每瓶售價單價新臺幣115元請求之原因為何?又原證6所謂售價單價、進價單價各所指為何?亦請惠予說明。 二、原告因被告扣留本件原告所進口之貨物而產生商譽損害之證明(如原告前所陳已將貨物印發在知名銷路之DM上,卻因遭被告扣留貨物而致消費者無法依照銷售DM購買或其他情事之證明)? 三、原告是否已收受被證3 之請款單?如有,是否已經給付?如尚未給付,其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