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德易昌實業有限公司、紀孟豪、張淵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21號 原 告 德易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孟豪 原 告 張淵富 張雅芬 源昌木業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原 告 張銀峰 何佳芬 黃美儀 曾珞萍 林信全 黃伯丞 陳延鎰 陳麗如 胡博程 薛秀玲 黃嘉玲 林子璦 李士瑛 闕鴻任 王祖德 黃慈伶 李保初 陳俞甄 陳啓豪 田文偉 陳柏君 高珮雲 訴訟代理人 邵亞伯 原 告 陳亮妤 吳雅雲 蔡宛臻 游曼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複 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hias K. Schepers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被 告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安 被 告 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文斌 被 告 揚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垗 被 告 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 被 告 銘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峰 被 告 冠宜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苡儂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譽鐘律師 複 代理人 康庭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