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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
    紀孟豪、林欽榮、高振榮、林峻安、孟文斌、范揚垗、楊振昇、鄭武峰、陳志豪

  • 原告
    德易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張淵富張雅芬源昌木業製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銀峰何佳芬黃美儀曾珞萍林信全黃伯丞陳延鎰陳麗如胡博程薛秀玲黃嘉玲林子璦李士瑛闕鴻任王祖德黃慈伶李保初陳俞甄陳啓豪田文偉陳柏君高珮雲陳亮妤吳雅雲蔡宛臻游曼瑄
  • 被告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揚昌汽車有限公司法人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銘峰汽車有限公司法人冠宜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21號 原 告 德易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孟豪 原 告 張淵富 張雅芬 源昌木業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原 告 張銀峰 何佳芬 黃美儀 曾珞萍 林信全 黃伯丞 陳延鎰 陳麗如 胡博程 薛秀玲 黃嘉玲 林子璦 李士瑛 闕鴻任 王祖德 黃慈伶 李保初 陳俞甄 陳啓豪 田文偉 陳柏君 高珮雲 訴訟代理人 邵亞伯 原 告 陳亮妤 吳雅雲 蔡宛臻 游曼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複 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hias K. Schepers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被 告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安 被 告 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文斌 被 告 揚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垗 被 告 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 被 告 銘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峰 被 告 冠宜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苡儂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譽鐘律師 複 代理人 康庭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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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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