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陳筠諼
- 當事人朱后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34號上 訴 人 朱后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 年度消字第3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 萬5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施盈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