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34號上 訴 人 朱后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 年度消字第3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 萬5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