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禹紳開發有限公司、魏詩瑜、魏兆宏、黃胤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禹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詩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兆宏 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胤庭 盧啟傑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5,156,000元提 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