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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即被告
禹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詩瑜
上訴人
即被告
魏兆宏
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胤庭
即被告
盧啟傑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5,156,00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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