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禹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詩瑜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兆宏
- 送達代收人
- 林主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胤庭
- 即被告
- 盧啟傑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5,156,00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