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9號
- 上訴人
- 羅佑華
- 被上訴人
- 龔雪梅
- 被上訴人
-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良堅
- 被上訴人
- 蔡振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5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及上訴人指定之送達地址,並分別由上訴人本人及上訴人之受僱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