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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6號

原告
謝明正
訴訟代理人
謝岳翰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閔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被告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具狀表示和解方案接近,且願成立訴訟上和解,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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