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6號原 告 謝明正 訴訟代理人 謝岳翰 杜家駒律師 謝閔華律師 徐豪駿律師 被 告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具狀表示和解方案接近,且願成立訴訟上和解,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