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薇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消字第63號 原 告 黃薇甄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青山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驊儀 被 告 陳正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伃萱律師 被 告 豐富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錫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原主張其透過被告丙○○向被告青山青有限公司(下 稱青山青公司)購買甲醛含量超標之床架,訴之聲明第1項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青山青公司賠償價金新臺幣(下同)6萬3000元及遲延利息,訴之聲明 第2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條項後段、第185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請求青山青公司 、丙○○及床架生產工廠連帶賠償醫療費用、租金支出及精神 慰撫金合計113萬7058元及遲延利息。嗣於訴訟中就訴之聲 明第2項部分,追加床架上游廠商豐富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豐富居公司)為被告,並追加民法第191條之1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一第135頁、第249頁),核均係基於系爭床架所生爭執涉訟,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本院自應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6年9月23日,經由被告青山青公司業務即被告丙○○之推薦,向青山青公司購買價值6萬3000元由 被告豐富居公司生產之特別訂製床架(下稱系爭床架),丙○○於106年11月初將系爭床架送至伊住處,伊開始發生皮膚 嚴重過敏、過敏性氣喘、過敏性鼻炎、四肢及關節僵硬、暫時性視覺喪失等症狀,伊的寵物貓出現嚴重吸入性支氣管發炎過敏、血便等症狀,依規定供應系爭床架之廠商應確保生產售出產品不會導致消費者之室內空氣甲醛濃度逾越0.08ppm標準,伊聘請訴外人宜家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宜家 利公司)進行檢驗,系爭床架甲醛含量明顯超標,侵害人體健康甚鉅。青山青公司販售對人體有害之系爭床架,系爭床架上甲醛毒素無法以任何方式去除,顯屬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契約,伊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青山青公司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系爭床架價金6萬3000元。又系爭床架造成伊之損失,包括伊的醫療費用5396元,寵物看診費用6萬0290元,衍生經濟損害即無法居住租屋處之8個月租金44萬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其中伊及 寵物醫療費用5396元及6萬0290元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可請求3倍懲罰性違約金19萬7058元。被告明知甲醛有害人體,猶以此製造系爭床架販售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青山青公司為丙○○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丙○○負連 帶責任,青山青公司並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用19萬7058元、租金損害44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113萬7058元等語。並聲明:(一)青山青公司應給付原告6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3萬7058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青山青公司、丙○○則以: (一)青山青公司從事家具販賣業,丙○○於106年3月至107年7月間 任職於青山青公司,負責招徠業務。原告於106年9月23日至青山青公司選購系爭床架,系爭床架於同年11月間送抵原告處所,原告於數月後始向青山青公司反應懷疑系爭床架有甲醛超標問題,青山青公司基於服務客戶考量,於系爭床架送達後8個月左右,請丙○○及除甲醛之宜家利公司至原告住處 瞭解狀況,宜家利公司當時到場檢驗並無異狀,青山青公司亦據此回覆原告,惟原告就上開處置仍不滿意。 (二)原告並未舉證系爭床架有甲醛超標情事。甲醛為建材及傢俱常用之防腐劑,除有特別約定之外,尚難認為交付含有甲醛之傢俱,即有違傢俱買賣之債之本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下稱標檢局)雖定有CNS 7449「住宅普通床」床具相關產品 標準,但並未規範甲醛含量要求,而該局雖另訂有「家具-表面材質有害物質之安全要求及試驗法」家具通則標準,亦非針對甲醛於空氣含量之檢驗標準。況系爭床架送至原告住處後,皆由原告保管,是否遭受其他污染尚未可知。至原告主張之室內空氣甲醛濃度不超過0.08ppm標準,除法無明文 外,亦屬其個人主觀推導臆測。又原告所提相關診斷證明書之診斷日期、病名及診斷內容,尚難認定與系爭床架具有何因果關係,自難認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用5396元及寵物看診費用6萬0290元。另原告請求8個月租金44萬元之衍生經濟損害、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19萬7085元部 分,並未舉證係因被告行為所致及該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自屬無據。原告亦未具體敘明丙○○之侵權行為,難 認其主張為有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及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豐富居公司則以:豐富居公司僅係買材料回來剪裁、縫合、組裝,系爭床架已送至原告住處許久,原告環境亦不知如何,之前所檢測出之甲醛是否來自於系爭床架,尚有疑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其於106年9月23日,經由青山青公司業務即丙○○之 推薦,向青山青公司購買價值6萬3000元由豐富居公司生產 之系爭床架,丙○○於106年11月初將系爭床架送至原告住處 ,有產品訂購單、系爭床架照片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7、29 至31頁),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其因 系爭床架發生皮膚嚴重過敏、過敏性氣喘、過敏性鼻炎、四肢及關節僵硬、暫時性視覺喪失等症狀,伊的寵物出現嚴重吸入性支氣管發炎過敏、血便等症狀,被告依前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為被告所否認,茲就本件爭執分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系爭床架 發生皮膚嚴重過敏、過敏性氣喘、過敏性鼻炎、四肢及關節僵硬、暫時性視覺喪失等症狀,伊的寵物出現嚴重吸入性支氣管發炎過敏、血便症狀等情,惟被告否認之,自應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就系爭床 架甲醛含量超標導致其發生皮膚嚴重過敏、過敏性氣喘、過敏性鼻炎、四肢及關節僵硬、暫時性視覺喪失等症狀,伊的寵物出現嚴重吸入性支氣管發炎過敏、血便等症狀,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二)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各項室內空氣 污染物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甲醛(HCHO)一小時值0.08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1年11月23日環署空字第1010106229令訂定發布室內空氣 品質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甲醛之室內空氣品 質標準一小時值應低於0.08ppm,惟就住宅使用之床架,並 未訂定有甲醛含量之規範,則本件由豐富居公司生產,青山青公司出售予原告之系爭床架,如放置在室內時所散發甲醛影響空氣品質,應符合上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始達到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三)次查,經本院函詢標檢局,有關傢俱(以床架為例)之甲醛釋出量有無國家標準,標檢局回稱:「…二、經查本局訂有CNS 11677『家具-表面材料有害物質之安全要求及試驗法』家具 通則標準(108年9月23日修訂),規範家具所用表面材料、表面塗料、表面印刷材料或表面著色物質等,可遷移或溶出對人體有害物質之安全要求及其試驗法;該標準針對『草本植物、竹、藤、木材』、『皮革』、『織物』等不同材質類別, 分別規範甲醛含量要求(第3.1.2節)及其試驗法(第4.3節)。三、承上所述,CNS 11677之第4.3節敘明不同材質之甲醛含量試驗法:(一)草本植物、竹、藤、木材:依CNS 1349『普通合板』、CNS 2215『粒片板』、CNS 9909『中密度纖維板』 、CNS 11029『裝修用集成材』、CNS 11031『結構用集成材』及 CNS 11818『單板層積材』試驗。(二)皮革:依國際標準ISO 0 0000-0 Leather - Chemical determination of formaldehyde content - Part 1:Method using high performanceliquid chromatography試驗。(三)織物:依CNS 15580-1『 紡織品-甲醛測定法-第1部:游離及水解甲醛(水萃取法)』 試驗。四、另查本局訂有CNS 7449『住宅用普通床』床具相關 產品標準(70年5月27日制定),規範住宅用普通床之尺度 、材料(含床墊及木材)、構造及加工、塗漆、品質及標誌 等相關要求,惟其中未規定甲醛含量要求。」有標檢局108 年10月21日經標一字第10800602300號函在卷(本院卷一第359至36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由豐富居公司生產,青山 青公司出售予原告之系爭床架,應符合上開家具製作材料標準。 (四)再查,原告提出宜家利公司之檢驗報告、檢驗影片光碟,記載室內空氣品質診治檢測暨改善建議中列表不同濃度的甲醛對人體的影響:0.08ppm為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0.1ppm有 刺激性,0.12ppm兒童易發生氣喘,0.2ppm引起眼睛刺激感 ,0.6ppm引起咽喉疼痛,0.8ppm噁心、嘔吐、咳嗽、胸悶,原告居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裝潢成屋臥室,於107 年5月25日使用直讀式甲醛檢測儀器,室內臥室各處甲醛檢 測為0.082ppm、0.089ppm、0.097ppm、0.127ppm、0.149ppm,有該檢驗報告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65至213頁、卷二第244頁)。然上開檢驗報告亦記載原告住處為裝潢成屋,尚有 其他裝潢部分,且上開檢驗報告為原告於起訴前自行委託宜家利公司所為之檢驗,並非法院會同兩造合意選定之鑑定機構,亦未經鑑定人具結程序,是宜家利公司上開檢驗報告尚無法證明系爭床架有甲醛超過標準導致原告四肢酸痛併急性蕁麻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鼻竇炎等症狀,不足據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五)另證人鍾淳宇證稱:伊於106年8月至108年1月4日間受僱於 宜家利公司,從事空氣治理工作,包含空間的滅菌、防疫、還有室內空氣污染的處理,前開空氣品質診治檢測暨改善建議文件,當時是由伊負責處理,當時是青山青公司業務丙○○ 打電話來,表示他有一個客戶有疑似甲醛的問題,請我們協助前去現場檢測,之後約定107年5月底檢測,並告知丙○○一 些檢測注意事項(包含室內空間要先做門窗各個獨立空間密 閉,具體而言,就是對外與屋內的門窗、衣櫃或抽屜等櫃體都要關閉,至少半天以上的時間),請丙○○轉告屋主,請屋 主先作準備,伊有詢問丙○○有關要去檢測的現場是新屋還是 有一段時間的房屋,丙○○表示他是傢俱公司,之前有幫屋主 訂做了一個床架,伊回答還是要先按照作業流程,才能去追溯污染源,證明不是床架或污染源來自其他的產品。伊本人到現場檢測攜帶一台英國製的甲醛檢測儀,當場有丙○○、青 山青公司負責人郭先生、原告,進入屋內先對客廳先作檢測,檢測數據如之前報告,客廳檢測結果沒有問題,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辦法的標準,也就是0.08ppm以下,再針對臥室 的部分做檢測,得到的數據是剛好0.08ppm(但如果靠近床 架的話,數值則會更高,每個位置也不太一樣,但是都約在0.1ppm左右),後來原告表示青山青公司有借她一台檢測儀,去檢測床架的部分,則如檢測報告所附的照片,檢測報告本來應該是兩份,第一次去所作的檢測,後來並沒有做出報告,因為當天兩造就有爭執,原告認為是因為床架的關係,但青山青公司則認為他們的床架沒有問題,後來又約第二次,也就是要將床架移除之後,再做一次檢測,後來屋主去借了另一個空間擺放,所以床架是移到另一個空間並且用保鮮膜包覆起來,後來隔了約兩三天,大概是107年5月31日時,伊再去做檢測,臥室的部分已經沒有床架,檢測出來數據是0.06ppm是符合標準的,當時檢測採樣的位置是站在房間的 中心點,高度為120公分,之所以如此檢測,這是因為室內 空氣品質管理辦法的檢測方式,而且檢測方式是適用在600 平方米以內的範圍,而因臥室面積很小,所以單純在臥室的中心點檢測就可以了。系爭房間內,有兩個床頭櫃,經檢測是安全的,另外,靠近浴室的位置有梳妝台,該處的檢測結果,也是0.06ppm,所以證實床架進來的話,就會影響室內 空氣的甲醛含量,我去檢測的時候,床架是整個用保鮮膜包覆起來的,我在床的正中間,把保鮮膜開一個孔,讓檢測儀的採樣的管子可以伸進去,檢測結果數值高於0.08ppm,但 確切數值現在不記得了,要回去看手機裡面的照片,因為丙○○當天有以LINE的電話跟我交代說,檢測完要聯絡他,所以 當天檢測完的時候,我有以LINE的電話告知他上開全部檢測的數值,並且將對床架檢測的數值的照片,LINE給丙○○,LI NE的對話紀錄現在也還有留存。至於上開檢測儀器有無誤差值,伊當時所用檢測儀是屬於宜家利公司所有,在英國出廠時有經過ISO校準,而系爭檢測儀每年也都會再經過代理商 專門校準的部門檢驗,所以誤差值的部分,應該不會差異太多,我覺得誤差值應該都在0.01ppm以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至20頁)。是依證人鍾淳宇之上開所述,證人鍾淳宇使用檢測儀器未經標準檢驗局檢驗,不足以證明系爭床架甲醛濃度有超過之事實。 (六)另系爭床架之製作材料,經送至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檢驗公司)就甲醛含量進行試驗,就系爭床架進行八個位置採樣測試,其中參考CNS 15580-1以紫外光-可見光分光光譜儀進行測試,測試結果:「甲醛:No.1:黑色布料及其上白色印刷。No.2:鵝黃色/白色布料。No.3:灰白色 布料及其背襯。n.d.。」游離甲醛均未檢出。另參考CNS 1349第7.7節方法檢測,以紫外光-可見光分光光譜儀進行測試,測試結果:「甲醛釋出量-平均值、甲醛釋出量-最大值,限值(F2等級)0.5、0.7。No.4:尾板板材,0.293、0.304。No.5:側板板材,0.319、0.326。No.6:床頭板板材,0.210、0.217。No.7:底板板材,0.543、0.550。No.8:床頭板角木,0.373、0.376(單位:mg/L)。」有該測試報告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149至158頁)。然依103年10月2日修訂公告CNS總號1349普通合板標準:「…6.3甲醛釋出量,經7.7甲醛釋出量試驗,甲醛釋出量之平均值及最大值應符合表4之規定 。表4甲醛釋出量,F1、F2、F3之平均值各為0.3以下,0.5 以下,1.5以下,最大值各為0.4以下,0.7以下,2.1以下( 單位:mg/L)。」(見本院卷二第189至195頁)。是依上開規 定,本件系爭床架之合板甲醛釋出量符合平均值1.5以下, 最大值2.1以下,即屬符合CNS1349標示符號F3等級之普通合板。而上開測試報告有關系爭床架樣本甲醛釋出量之記載,測試樣本No.4、No.5、No.6、No.7、No.8為板材,依CNS 1349第7.7節方法檢驗之結果,測試樣本No.4、No.5、No.6、No.7、No.8均未超出F3等級規定之甲醛平均及最大釋出量標 準,則系爭床架所示用之板材至少係符合CNS 1349標示符號F3等級之普通合板,符合CNS總號1349普通合板標準,達到 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七)至原告提出原告皮膚過敏照片、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原告寵物之看診記錄(見本院卷一第37至40、43至46頁、第215、217頁),充其量僅得證明原告曾因皮膚過敏、四肢酸痛和急性蕁麻疹就醫,和其寵物即貴賓狗因咳嗽等症狀就醫之事實,並無法證明與系爭床架有關。又經本院函詢簡修平診所,依原告提出就診紀錄係因上呼吸道感染併發鼻竇炎,依醫學常規判斷可能為病毒合併細菌感染所致,無法判斷與傢俱揮發之甲醛有因果關係,有簡修平診所108年5月14日108診 字第02號函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27頁)。另經函詢林口長 庚醫院,依原告之病歷所載,原告107年6月11日於胸腔科就診,經診斷為過敏性氣喘及過敏性鼻炎,原告經過敏原測試有陽性反應,依抽血結果顯示,過敏原有屋塵蹣、粉塵蹣、熱帶無爪蹣等,以上過敏原可能導致原告鼻炎與氣喘之過敏臨床症狀,因本院胸腔科無法檢測甲醛,故已建議至他院毒物科進行相關檢測。有林口長庚醫院108年5月27日長庚院林字第1080050611號函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37頁),仍無法 證明原告及其寵物之上開症狀,與系爭床架或甲醛有關。 (八)經本院函詢專心動物醫院,依原告提出其飼養寵物之就診紀錄,原告飼養寵物患有心臟病二尖瓣退化,寵物之咳嗽症狀無法證實是否與甲醛有關,有專心動物醫院108年5月13日函文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23頁)。再經本院函詢慈愛動物醫院 ,依原告提出其貴賓狗之就診紀錄,原告飼養貴賓狗出現反覆咳嗽、氣喘症狀,推測可能跟刺激的過敏源有關,不能排除甲醛因素造成呼吸道刺激,有慈愛動物醫院108年5月18回函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35頁),但仍無法證明與系爭床架 有關。復經本院函詢中盟動物醫院,依原告提出其飼養貴賓狗之就診紀錄,該咳嗽經診斷為氣管炎,原因有感染性與非感染性,但不管原因為何,只要吸入煙霧或有害氣體,就可能引發或刺激咳嗽反應,有中盟動物醫院108年6月4日中盟 獸醫字第1080604號函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39頁),亦仍無法證明與系爭床架有關。 (九)原告聲請本院函詢台灣檢驗公司有關能否以現今數值推估本件106年11月間發生時系爭床架之甲醛數值為多少等,台灣 檢驗公司回稱:甲醛為揮發性有機物質,其逸散性係與環境之溫度、濕度、空氣流通量及產品與空氣接觸程度有密切相關,因此無法推估過去之數值多寡等,有台灣檢驗公司110 年9月17日台檢(械)北字第110091701號函在卷(見本院卷二 第385頁)。另原告聲請本院函詢標檢局、環保署,有關人體待在空氣中甲醛濃度達0.08PPM之環境多久,健康將開始產 生危害等,標檢局回稱所詢事項非該局權管業務,有標檢局110年9月24日經標一字第11000748500號函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17頁)。環保署回稱:人體暴露在甲醛濃度0.08PPM環境 多久對健康產生危害一節,該濃度應以大於一般「可接受致癌風險」百萬分之一範圍,而對人體健康之實際影響程度,可參考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所中心甲醛對健康影響說明,有關室內空氣品質甲醛0.08PPM對健康產生危害 ,建議亦可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洽詢等,有環保署110 年10月4日環署空字第1100062104號函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89、390頁)。原告復聲請本院函詢林口長庚醫院,有關原告 之病例及徵兆是否符合甲醛中毒病患之特徵等,林口長庚醫院回稱:據病歷所載,黃君(指原告)曾於107年6月11日及8 月27日至本院門診就醫,主訴慢性咳嗽、過敏症狀,經肺功能檢測和抽血過敏檢測,發現黃君對塵蹣過敏,診斷為過敏性鼻炎和疑似輕微過敏性支氣管炎,給予抗組織胺等鼻炎和支氣管炎藥物治療。就醫學上而言,甲醛中毒症狀在呼吸道症狀之表現可能有流鼻水、咳嗽、支氣管發炎、喉嚨癢等,惟臨床會發生相關表現之原因眾多,單就臨床呼吸道症狀,本院實無法判斷黄君上述呼吸道症狀是否與甲醛相關,尚祈貴院諒察等,有林口長庚醫院110年10月18日長庚院林字第1100951087號函(見本院卷二第435頁)。是上開函文仍無法作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十)至原告提出所謂Line對話內容,乃所謂議員轉發,無關系爭床架甲醛濃度之對話,有LINE對話記錄在卷(見本院卷一第61頁)。參以,原告曾主張系爭床架甲醛超標導致原告受有不明原因之四肢酸痛併急性蕁麻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鼻竇炎、過敏性氣喘、過敏性鼻炎、蕁麻疹等傷害,對青山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丙○○、豐富居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 ○○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亦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定系爭床 架應非肇致原告四肢酸痛併急性蕁麻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鼻竇炎之原因,難認乙○○、丙○○、甲○○有何業務過失傷害 之犯行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 字第1602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95至407頁 )。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系爭床架有甲醛超過標準之情事。故原告主張其因系爭床架甲醛超過標準,導致過敏性鼻炎、四肢及關節僵硬、暫時性視覺喪失等症狀,伊的寵物出現嚴重吸入性支氣管發炎過敏、血便等症狀,被告依前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不足取。 五、綜上所述,青山青公司出售予原告之系爭床架,製作材料符合CNS總號1349普通合板標準,放置在室內時所散發甲醛影 響空氣品質,並無超過上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情事,堪認已達到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青山青公司給付6萬3000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91條之1、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113萬705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勝負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