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薇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63號 上 訴 人 黃薇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青有限公司、豐富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