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黃薇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63號 上 訴 人 黃薇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青有限公司、豐富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蓮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