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薇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薇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青有限公司、豐富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消字第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005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