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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黃薇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薇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青有限公司、豐富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消字第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005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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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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