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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何若薇

  • 當事人
    黃麗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朝掌花旗何新台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致翰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麗娟 代 理 人 鄭凱鴻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朝掌 辜士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黃致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麗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1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6年7月31日以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於 107年3月22日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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