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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何若薇

  • 當事人
    王璽淯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志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林文玲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璽淯 代 理 人 林永頌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煒倫法扶律師 張天香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鎰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費)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林文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璽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 106年8月10日以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於 107年4月23日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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