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何若薇
- 當事人王璽淯、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志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林文玲、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璽淯 代 理 人 林永頌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煒倫法扶律師 張天香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鎰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費)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林文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璽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 106年8月10日以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於 107年4月23日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謝榕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