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聖燕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另應說明:為何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陳稱經營公司須至107 年6 月後始可能有工作收入?係指經營傑思網有限公司、或益帖國際有限公司或哪一公司?又聲請人如此估計時程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依聲請人所提105 年度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5 年度有扣繳單位為「社團法人中華海峽兩岸醫療暨健康產業發展協會」之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4,800 元,請說明:該收入之緣由、性質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又聲請人並應說明: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迄今之期間,除擔任傑思網有限公司及益帖國際有限公司董事外,是否有從事其他工作?係任職於何公司?每月收入數額多少(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應陳報:「傑思網有限公司」及「益帖國際有限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以及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職期間。並應提出:該等公司於民國101 、102 、103 、104 、105 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一期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水電瓦斯費、生活日用品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區○○里000 鄰○○街00巷0 號)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為何不居住於該屋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何聲請人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3,0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保養維修次數、加油次數、燃料稅及保險金額各為何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保養維修之發票、保險繳納證明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健保費1,750 元、國民年金保費700 元,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及最新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費300 元、電費300 元、瓦斯費150 元、手機費750 元、生活日用品費2,00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並應具體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各該費用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借貸」,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2 月1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