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聖燕
- 代理人
-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
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
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及所有保險單(含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
約影本。另應說明:為何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陳稱經營公司
須至107 年6 月後始可能有工作收入?係指經營傑思網有限
公司、或益帖國際有限公司或哪一公司?又聲請人如此估計
時程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依聲請人所提105 年度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5 年度有扣繳單位為「社
團法人中華海峽兩岸醫療暨健康產業發展協會」之薪資收入
新臺幣(下同)4,800 元,請說明:該收入之緣由、性質為
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又聲請人並應說明:於聲請本
件清算前2 年迄今之期間,除擔任傑思網有限公司及益帖國
際有限公司董事外,是否有從事其他工作?係任職於何公司
?每月收入數額多少(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
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
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應陳報:「傑思網有限公司」及「益帖國際有限公司
」目前之經營狀況以及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職期間。並應
提出:該等公司於民國101 、102 、103 、104 、105 年度
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一期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
於該屋?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水電瓦斯費、生活日用品
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
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
人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
人於105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年度、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
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
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
即新北市○○區○○里000 鄰○○街00巷0 號)之所有權人
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為何
不居住於該屋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何聲請人未實際居
住於該戶籍址,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戶籍地
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3,0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保養維修次
數、加油次數、燃料稅及保險金額各為何等),並請提出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保養維修之發票、保
險繳納證明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健保費1,750 元、國民年金保費700 元,請提出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及最新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
影本代替)。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水費300 元、電費300 元、瓦斯費150 元、手機費750
元、生活日用品費2,00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
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
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
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並應具體陳報目前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各該費用之
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
明、車票等)到院。
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借貸
」,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2 月14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