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薛玉玲 代 理 人 鍾欣惠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除每月有家教薪資4,000元外,自民國 105年1月至12月任職於國語日報社,薪資共為37,950元,106年7月至9月任職於國語日報社之所得薪資分別為 560元、3,200元及2,480元。另自 105年1月至12月任職於美商美樂家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共11,136元,每月亦領有房屋租金 5,000元,並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擔任家教或於國語日報社、美商美樂家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自106年1月起每月任職於國語日報社、美商美樂家股份有限公司及擔任家教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及其他費用)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㈡聲請人除前開各項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 2年係租屋居住,每月必要支出房租8,000元(原租金為16,000元)等語,惟僅提出自105年2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之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10月起至105年1月止及自 106年2月起迄今是否亦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㈣承前㈢,聲請人另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0號 8樓之址,是聲請人應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聲請人應陳報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又聲請人另陳與他人共同租屋住居,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其他同主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之膳食費用4,50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 140元、水費125元、健保費374元、國民年金466元、行動電話費68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項目及金額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相同?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帳單、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㈥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迄今除與二名子女同住外,有無與他人同住?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用)? ㈦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之長子與聲請人同設戶籍於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之址,而聲請人長子柯亮宇現已成年,是聲請人應陳報其長子現與何人同住?有無受聲請人扶養?如有,請陳報聲請人每月負擔扶養費用之細項及各細項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㈧依聲請人提出之 106年7月6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及政府機關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曾陳報其每月領有租金補助 5,000元。是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長子自 104年10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津貼?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及各項補助領取之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長子柯亮宇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聲請人陳報其曾擔任萌爵藝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僅提出萌爵藝術有限公司自105年1月至106年4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證。是請聲請人說明其係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曾擔任萌爵藝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詳為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對於萌爵藝術有限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有,聲請人有無已向萌爵藝術有限公司行使權利?結果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萌爵藝術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即101年10月至106年9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四、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五、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分別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號、62之3號、 6之30號之土地(田賦)、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197之4號、 347之14號之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請提出前開土地及田賦之登記謄本,並說明各筆土地之來源、是否為共有、至陳報時止之價值為何及各筆土地最新使用狀況。六、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 20786號執行命令,是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目前執行之案號及執行情況為何。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