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美枝
- 代理人
- 陳柏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並提出
聲請人自105 年5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
郵局) 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保、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租賃處? 同住者係如何分
攤家庭生活費用( 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 ?又聲請人應提
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房租、水電、膳食、交通、勞保、
健保、電話、瓦斯)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
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
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其有一民間債權人丁長
侯,請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又聲請人除已
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
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並請說明聲請人前與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後而毀諾,該毀諾之時
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與
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毀諾當時每
月必要支出為何?並請提出「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
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每月實際扣款數額為
何?除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強制執行案件外,尚有無其他
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六、聲請人應說明就受扶養人賴○賢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
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賴○賢之財產狀況、就學狀況並
提出薪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
5 年度暨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以及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