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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朱曼莉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戴嘉志律師

      陳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於107年4月11日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北司消債調字卷第81頁),又聲請人遲至107年5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亦有更生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見消債補字卷第7頁),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具狀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20日,不符上開規定,應另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 元,且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5年5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所得為何?及證明
    資料(如收入切結書或公司薪資表等)。並請一併提出其最
    近一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國民年金保費支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6年5月21日屆期失效
    ,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七、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
    關費用(含膳食、房屋租金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
    、勞保費、健保費、行動電話費、室內電話費、日常生活雜
    支、國民年金)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
    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
    相關繳費收據等)。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
    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
    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等)。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新北市○○
      區○○路00號18樓之1」房屋內?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
      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
      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
十二、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房租新臺幣(下同)33,940元、膳食
      費7,200元、水費400元、電費440元、瓦斯費675元、勞保
      費333元、健保費296元、行動電話費865元、室內電話費
      1,044元、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國民年金720元,共計
      46,913元,而聲請人於107年5月3日更生聲請狀自陳每月
      僅收入20,000元,以聲請人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已無餘額,聲請人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
      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
      內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
      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
      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
      流向之證明)。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房屋租金及管理費33,940元,請提出房屋租金及管理費
      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
      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每月需支出高額房屋租金
      及管理費原因、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
      證據資料。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勞保費33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96年12月31日自財團法人空間及環
      境科技文教基金會退保後,迄今尚未加入勞保,請聲請人
      說明目前是否仍有投保勞保,如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
      」每月支出勞保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如否
      亦請註明。
十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行動電話費865元,請提出行動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
      說明聲請人為何每月需支出高額行動電話費原因、必要性
      ?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六、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室內電話費1,044元,包括室內電話費、網路費。請提
      出室內電話費、網路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
      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每
      月需支出高額室內電話費、網路費原因、必要性?並提出
      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七、聲請人請陳報現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
      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八、聲請人請陳報其名下車輛之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
十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二十、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為「康
      元生機坊」(事業單位統編83949536)之負責人,雖該公
      司目前有撤銷相關註記,聲請人仍應提出:
  ㈠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間(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7年5
    月3日往前回朔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
    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證
    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二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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